增值税征税范围之特殊行为(视同销售、混合销售)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1-07
摘要:增值税征税范围之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 委托方计税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计税销售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销售额限制 委托方计算销项税额时

增值税征税范围之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

委托方计税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计税销售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销售额限制

委托方计算销项税额时,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并且不得扣除支付给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代销手续费。

B.时间限制

第一、收到代销清单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第二、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的当天;

第三、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了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第四、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受托方进项税额确认时间:

是从委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规定的时间内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与销项税额确认的时间不一致。

③异地移送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提示】

a.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b.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总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属于视同购进业务,按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A.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B.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

A.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B.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C.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1】对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处理是相同的,但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对其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同时考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购进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应根据货物购进的时间进行不同的处理。若该货物是本期购进,其进项税额不得在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是以前购进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均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提示2】视同销售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上的区别

自产货物用途

①在建工程

②赠送

③投资分配

增值税(货物)

×

企业所得税(法人)

×

会计收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案例】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空调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该批空调生产成本6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职工福利费 60000

 贷:产成品   60000

分析甲企业上述业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增值税有何影响。

【答案】不正确。

上述业务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一,若甲企业有最近时期同类空调市场销售价格,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5万元,应按甲企业同类空调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6.5×17%×10000=11050(元)。

第二,若甲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均没有最近时期同类空调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6×(1+10%)×17%×10000=11220(元)。

【案例】接上例,若该空调是本月购进后用于集体福利,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甲企业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答案】上述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与价款一并计入职工福利费,本期“职工福利费”借方金额为7.02万元。

【案例】接案例2,若该空调是以前月份购进,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甲企业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答案】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进项税额1.02万元,即本期进项税额减少1.02万元,本期应纳增值税增加1.02万元。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职工福利费,本期“职工福利费”借方金额为7.02万元。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

A.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灾民

B.单位效益不好,将自产的电视机发给员工做福利

C.将半成品从一个车间转移到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

D.将自产的设备用于投资入股

【答案】C

【解析】A项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B项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D项属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入股”,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有( )。

A.企业将购进的红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

B.企业将上月购进用于生产的钢材现用于建房

C.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货物赠送给关联企业

D.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分给股东

【答案】CD

【解析】选项A进项税不得抵扣;选项B不属于视同销售,并且进项税可以抵扣。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在境内使用的有形动产

B.纳税人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

C.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员工提供服务

D.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非营业活动的含义。选项BD:纳税人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均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混合销售行为

A.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B.成立的标准:

①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②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C.税务处理——依据主业纳税

①以销售货物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②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不动产租赁)应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应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修理劳务

C.塑钢门窗零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

【答案】CD

【解析】选项A:属于兼营行为;选项B:销售汽车和提供修理劳务均属于原增值税应税范围,未涉及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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