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筑业门临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3
摘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征收标准只适用无建筑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些零星的建筑安装工程。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筑业门临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4号)和《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5号)和下发后,各地对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标准理解不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征收标准只适用无建筑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些零星的建筑安装工程。

  二、对纳入日常税务管理的从事建筑安装单位和个人 (不含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以及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同时按1%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3%;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以及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只需1%的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代开建筑安装发票缴纳的所得税,必须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算,多退少补。

门临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建筑安装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按规定应办理一般项目登记的,提供相应项目登记表

  4、建筑劳务、不动产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括劳务内容、金额、劳务双方等

  5、建筑业项目付款证明

  6、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需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7、分包工程需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结算发票及税票复印件

  8、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货物运输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承运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3、货物运输开票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承运人名称及税号、发货人名称及税号、收货人名称及税号、货物名称、运费金额等

  4、承运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房屋租赁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合同原件(如提供合同复印件还需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5、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借款利息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相关合同证明文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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