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12-31
摘要: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2010-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31日


  毒砂点评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税总最近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转让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的范围本不是个难事,选择国家需要鼓励的产品即可,比如上面说的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这些能转让所有权的东西好说,但由于物权这个东西的出现,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技术咨询合同算不算?诸如此类的权利形态很多,哪些属于免税范围?

  目前我国除了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和几个用益物权外(这个和技术无关),只有专利法确立的专利权、商标法确立的商标权、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等,所以111号文件将“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纳入范围,同时由于我国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于《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范围,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也被纳入技术转让的范围。

  财税[2010]111号文件可以说充分尊重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值得鼓励。

  废话一句:财税字就是不一样啊!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22-06-17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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