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3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041号        2005-11-0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上述公式仅用于计算符合规定条件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所应缴纳的税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不冲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人,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在中国无住所个人;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外国个人居民。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