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8-11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法规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法规执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法规,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法规的审批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3]62号       1993-08-1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法规的通知》,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法规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法规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法规,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法规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