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2019年8月)

来源:山东税务 作者:山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8-26
摘要:01、个人从村集体租赁的耕地,转租给企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向村集体支付的租金? 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从个人转租收入中扣除。 02、个人出租、转让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是否为不含增值税

  01、个人从村集体租赁的耕地,转租给企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向村集体支付的租金?

  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从个人转租收入中扣除。

  02、个人出租、转让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是否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

  03、对赠送客户礼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的情形,在按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答: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04、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那么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收入”应如何计算?

  答: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05、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免征增值税,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是否不扣减增值税?

  答: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0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所称的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07、公司支付个人利息时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如何计算?

  答:“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增值税附征税费后的余额。

  08、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能否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八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09、纳税人进行匿名投诉,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九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10、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11、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

  12、税务机关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需经哪些流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条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流程为:

  (一)核实情况。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

  (二)沟通调解。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基本事实,强化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共识;

  (三)提出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3、税务机关如何反馈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1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5、如遇纳税人恶意投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四十二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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