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8]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03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财税[2018]1号         2018-01-0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的 1/6,人多地少水缺是我省长期面对的基本省情。与此同时,用水浪费现象突出,缺水与粗放用水并存,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可充分发挥税收刚性调节作用,引导科学使用地表水、抑制超采地下水,进一步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强化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建立完善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全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同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总体平移。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将收费标准总体平移为适用税额,并结合我省水资源管理现状,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注重调控。强化税收刚性调节作用,形成有效约束机制。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认真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重点工作

  (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开展全省取用水户信息核实和确认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设施等信息。根据核实结果,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同时,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未获许可的取用水户,立足实际, 一户一策,分类办理,限期规范,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为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省水利厅牵头,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配合)

  2.限额管理,规范计量。对农业用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农业用水定额,推广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省水利厅牵头,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加强对工业、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监督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确保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等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水量依据。(省水利厅牵头,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加强征管,依法征收。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建立机制,防范风险。规范稽查,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将各类风险点及时提交税务稽查部门,地税、水利部门根据工作规范,联合实施专项稽查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征收、足额入库。分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防范并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三)强化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支撑。 监控运行,分析数据。加强运行管理,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动态监控力度,为水资源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积极拓展试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夯实涉税数据资料基础,加强涉税数据综合分析,编制比对预警指标,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 (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配合) 信息支撑,共享共用。及时更新信息,地税部门根据核实的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试点纳税人户籍登记、税目税率认定、优惠政策备案、缴税登记台账等工作,确保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双方台账信息一致、同步更新。各级财政、水利、地税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对称反馈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机制。(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四)积极跟踪动态,及时分析评估。密切关注改革运行动态,收集和掌控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凡在操作层面可以解决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属于政策层面的,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反映,争取国家支持。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全面分析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我省的影响,评估改革试点对水资源的治理效果,测算水资源税收入变化情况和试点纳税人税负情况,评估税负承载能力。(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五)密切关注舆情,营造良好氛围。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

  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四、切实加大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强统筹指导和工作协调,切实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 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分析财政收入变动情况, 研究建立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跟踪反馈试点工作动态。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用水计划、用水限额等水资源相关信息,移交纳税人资料,制定加强取用水管理相关制度。省地税局负责接收纳税人征管信息,制定税收征管措施,培训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制定应急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等信息。省物价局负责建立健全水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水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做好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衔接工作。水利、地税、国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公用事业)、农业、物价、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会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鲁政发[2017]42号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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