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10
摘要: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采取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产品和工艺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8-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附件二。
  4.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二条、附件二《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前期测算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全省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3)。今后省国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二、[条款废止]对总局、省局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行业产品,试点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其批准的扣除率仅适用于提出申请的企业。

  三、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采取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产品和工艺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3

  附件1:适用投入产出法产品扣除标准

  附件2:[附件废止]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

  附件3:适用参照法企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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