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为2%。

  二、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地税〔2010〕67号)第一条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