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12366热线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来源:山东税务 作者:山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11
摘要:1、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

  6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6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63、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64、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5、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66、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67、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8、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9、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70、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7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72、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73、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74、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

  (一)苹果APP Store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二)安卓终端应用

  (1)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75、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76、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77、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78、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79、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80、月工资没有达到5000元,但每月的房租支出符合扣除条件,还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吗?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81、兄弟姐妹三人,在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时,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82、丈夫去世,妻子独自承担赡养公婆的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83、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全部由夫妻中的一方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84、丈夫和妻子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选择全部由丈夫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85、纳税人正在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此项支出何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86、再婚之后对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87、在省会城市工作没有自有住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8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六条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89、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70、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71、子女高中毕业后出国留学,在高中到本科之间会在国外读一年的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学校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需要判断该国外语言学校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才能扣除。

  72、父母给孩子买的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但是还款人是父母双方,房子还没有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该情况不属于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73、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4、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北京工作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方在上海工作无房,产生的住房租金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3个子女均摊2000元,但是除不尽,在填表的时候怎么填写?

  按常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据实填写即可。(内网环境下测试系统自动进为整数)。

  76、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采集表中需要填写“房屋证书号码”,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代码、合同编号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填写“贷款期限”时,总是提示日期格式不正确?

  该表“房屋证书号码”前面一项是“房屋证书类型”,证书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对应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贷款期限(月数)”应输入大于0的整数。按合同约定还款月数填写,如果提前结清贷款,填写实际还款月数。

  77、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78、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多次导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尝试再次导入。

  79、自然人在APP端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该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要从扣缴客户端提取此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APP端填写提交后,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环节,点击“下载更新”。最快时间为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最长是第三天。同步机制已向总局提出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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