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税收—饭店外卖、面包店出售面包税率?

来源:黄蜂老五 作者:黄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7-09-11
摘要:一、《 食品安全法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 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

一、《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亮证经营】

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亮证经营】

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证照合一”许可登记实施方案》虞市监〔2017〕83号

从事食品经营(流通、餐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店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证照合一”,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经营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与《营业执照》进行合并,统一核发“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许可登记证表述内容、许可登记证号、有效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不缴纳营业税。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

餐饮服务税率6%、征收率3%。

八、《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01651日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限于自产食品】

举例:

1、面包店属于食品生产,不属于餐饮服务,按税率17%、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2、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属于“餐饮服务”,按税率6%、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