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09
摘要: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局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以及税务机构改革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因为该公告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相违背。且《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相违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