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的八个税收问题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人气: 时间:2018-04-20
摘要:1、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1、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预计净残值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3、事业单位能否适用“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

  答:凡是固定资产权属于事业单位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新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否购进当年不享受,以后年度再扣除?

  答: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5、企业在2017年12月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成本费用是允许在购入当月还是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扣除?

  答: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企业在2017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在2017年度扣除。

  6、企业持有两个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个享受一次性扣除另一个仍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吗?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税收优惠的项目,企业可以选择放弃。

  7、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8、税务上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是否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会计上是否计提折旧?

  答: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会计上需要按照符合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税务上的一次性扣除并不影响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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