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

来源:春晓de税悟 作者:春晓de税悟 人气: 时间:2018-01-12
摘要:过去十年,外资对华直接投资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可以预计境外投资者利用其在华存量投资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进行对华再投资的趋势还将延续。为了确保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促进作用,并且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营造更好的税收环境,
  过去十年,外资对华直接投资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可以预计境外投资者利用其在华存量投资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进行对华再投资的趋势还将延续。为了确保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促进作用,并且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营造更好的税收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并扩大在华投资;同时也为了应对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为了吸引外资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我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
 
  01、国务院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39号文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02、2017年12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88号文件旨在通过对境外投资者在华经营利润延迟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方式来加强吸引境外投资者,使其保持持续的对华投资(再投资)意愿,目的是留住外商投资的存量资金,抑制资金外流。
 
  03、201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88号文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政策规定详细解读
 
  1.递延缴税的优惠政策
 
  8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条规定即政策的主旨。我们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根据88号文件,如果就将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这10%可以暂时不交,注意是暂时不交,以后还是要补的,什么时候补得看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所以不是免税,而是向后递延。
 
  这一优惠政策给了那些准备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的人,相当于加大的本金,若分回利润很多的话,这是一个很大的优惠政策。例如,境外投资者分回利润200万,缴完税后剩余180万,若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暂不征税,相当于本金还是200万元,多出的20万相当于免费借税总局的钱进行赚钱。
 
  2.享受优惠应满足的4个条件
 
  (1)投资方式
 
  8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通俗地讲,为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应着重投资实体经济,而不是去炒股。
 
  (2)利润来源
 
  8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境外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应该来自账面上已经确认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不是未来要实现的利润。
 
  (3)支付方式
 
  88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4)投资项目
 
  88号文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以下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注意: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
 
  (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研发活动;
 
  (三)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四)其他经营活动。
 
  所以必须得是鼓励类投资项目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不是将分得的利润拿来投资任何居民企业都享受优惠。
 
  3.适用优惠政策的程序
 
  88号文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也就是说这个预提所得税是由利润分配方代扣,所以事儿还是分配企业办,境外投资者注意配合。
 
  利润分配企业:
 
  按照88号文第三条规定,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一)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按照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3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过程包括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申请,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要求时,应按照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填报并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投资前或者按照88号文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应按照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88号文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
 
  (三)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申请时,应按照3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填报并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境外投资者在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时,应按照3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3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4.递延税款的征收
 
  88号文第七条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本条规定便能看出“递延”性质,即早晚都要交的,直接投资盈利的话,就得补交税款,若是投资失败,也就无“实际收取相应款项”了。
 
  注意1:88号文第八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88号文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注意2:境外投资者已享受88号文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
 
  (2)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88号文第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处理。
 
  总结
 
  从国发【2017】39号文,到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显示了中国政府进一步吸引外资的力度和决心,释放出了留住存量外资和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极大鼓励了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经营投资,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对于有意愿进行再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政策的规定,将分回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实现更大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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