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税收救济?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2-29
摘要:一、美国 对于税收征收案件而言,除了征收正当程序听证外,只能选择复议,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即便是征收正当程序听证,复议也是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对于欠税案件和退税案件而言,纳税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再提

  一、美国

  对于税收征收案件而言,除了征收正当程序听证外,只能选择复议,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即便是征收正当程序听证,复议也是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对于欠税案件和退税案件而言,纳税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再提起税务诉讼。而纳税人无需支付所通知缴纳的税款,可以直接向税务法院起诉。

  二、德国

  对纳税人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的确认之诉或是对行政机关驳回纳税人申请所提起的义务诉讼,应适用复议前置规则。对纳税人请求行政法院确定税收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或确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确认之诉等其他诉讼类型,行政复议不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德国并不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之前缴纳税款。

  三、韩国、加拿大、法国

  规定了行政救济前置主义,即必须穷尽诉讼前的行政救济。如韩国规定,纳税人如要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必须首先提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或者向检察院的审查请求中的任意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在行政救济决定作出后,才能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四、日本

  对于税收争议的解决,规定了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税务诉讼三种救济程序。对于提起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税务诉讼的纳税人,均无提前缴清税款的要求。异议申诉和审查请求程序之间的相互衔接,采用了复议前置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机制。对于税务署长以及海关长所作的处分可以必需实行异议申诉前置主义,在不经过异议申诉和异议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提起审查请求。

  启迪: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88条和《修订案》第99条均规定了涉及到两种税收救济途径——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在这两种程序的衔接上,采取的是复议前置和自由选择相结合的模式,而在复议前置之前,又规定了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前置,即双重前置程序。复议前置限制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诉讼救济权利。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前置限制了税收相对人的复议救济权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阻滞纳税人诉讼救济的权利和复议前置本身的正当性不足等问题,而域外一些国的做法,对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修法尚有所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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