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09
摘要: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2017-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要不要价税分离3%、6%,账务处理?)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应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符合金融小微企业的印花税免征政策可否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16年140文同业往来政策可否享受?)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西部大开发政策可否同时享受?)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贷款余额确认时间点?)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申报填写?)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营改增后,利息涉税的相关规定梳理——

一、贷款利息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解读——5大途径解决营改增后借款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情况<华税>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四、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五、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在的存款利率是非常低的,可怜巴巴的银行存款利息,还要交税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这其实也是沿袭了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而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涉及的利息,不包括在上述“存款利息”范围之内。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摊到每个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界定问题<王骏>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摘自河北省国税局问题解答)

原来一直认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和不征收增值税都不是什么复杂问题,现在看来确实很热闹,也会有很大争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商业银行基本业务就是吸收公众存款,这里的公众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单位存款。

目前存在的疑问在于,如果是商业银行缴存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这部分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也应该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按照这里的解释,央行显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也有同学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三)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来解释其可以适用免税(当然就不是不征税)。可惜36号文又将其仅仅解释为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似乎只针对人行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没有涉及其反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据此,在获得批准后,村镇银行也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其支付的存款利息对于存款方来说也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当然金融企业关注度最高的还是同业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的问题。同业业务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参考河北省局的口径,即使是在同业存款中,只要存入方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存出方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也可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贷款利息的进项税抵扣及账务处理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企业因为贷款支付的利息取得了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以及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一、贷款利息进项税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上述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利息支出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另外,上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贷款利息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都不能抵扣。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避免错误的抵扣造成少纳税金,带来风险。

二、账务处理

了解到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那么账务处理就明确的了,也就是价税合计计入财务费用或者资本化,根据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判断确定。账务处理分如下几种情况。

1、发票没有认证

借: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为了避免形成滞留票,利息的专用发票可以认证,然后申报纳税时在附表中进项税转出栏次填列需要转出的金额。账面不需要再做进项税转出分录。

2、发票已经认证通过,并且账面也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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