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6]4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6]44号        2016-03-21

省财政厅:

  《关于调减泉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的建议》(第1241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社保征缴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费源征缴潜力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单位应按单位工资总额计算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计算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依法诚信履行社保法赋予的义务是每户企业和个人的应尽职责,但由于历史原因及考虑缴费人的承受能力,《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多数企业都未严格按《社保法》和国家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要求。近三年,泉州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工资(地税统计数)占省级统筹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2013年为44.03%,2014年为47.01%,2015年为45.24%,如按照制度设计分析,泉州的费源潜力还是存在的。

  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依法遵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种种因素,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都没有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既与当前法治社会要求不符,也引起部分人大代表、社会有识人士的反映和关注。2014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要求“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对代表所反映“当前企业负担重、费源乏、缴费意愿降、职工减员等问题,造成巨大的征收压力”的情况,近年来,省财政厅、地税局、人社厅多次建议省政府、省人大研究修改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运行体制,并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改进措施办法,以更好地落实 “保收入、促转型、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促进民生工程的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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