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8]8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3
摘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地税发[2008]89号             2008-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各级地税部门”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修订]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通过清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土地占用及土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征税,强化征管,确保土地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

  税屋提示——“各级地税部门”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

  
​​​​​​​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以及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时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及其他地方税费;对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澄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土地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收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将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调查结果应用到土地税收清查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地籍调查结果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地信息共享。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料,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查找漏征漏管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财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三、搞好协调沟通,认真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共同做好土地税收的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财税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与经费支持。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的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好部门配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强化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