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征管新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9
摘要:解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征管新规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征管新规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省(市)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的试点工作。

  一、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原因及现实意义

  服务贸易是对境内机构在境外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经营服务交易行为的统称。从1999年开始,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的办理首先要到当地国、地税取得税务凭证(包括完税凭证、不予征税凭证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然后到相关银行办理对外支付。但企业取得上述税务凭证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且需在银行与税务机关间多次往返取证。另外,由于税务凭证种类繁多,银行往往难以判断企业应提交的税务凭证。为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进程,《新规定》明确了凡办理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只需到地方国税机关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税务机关根据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内容,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章后退还。境内机构凭《备案表》及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免)税手续。

  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管理,其意义在于:一是加快我国与国际税收征管体制的接轨。《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使国内税收制度趋于国际税收制度一体化,提高了境内机构在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能力。二是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进度。《新规定》使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更加简便快捷,从而提高了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的效率,方便了境内机构的对外贸易经营,有助于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新规定》缩短了业务处理的时限,减少了繁琐手续,实现了当日付汇的可能,为搭建一个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发展实际的税收法规体系创造了条件。

  二、税务备案的对象及范围

  (一)税务备案对象。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对外支付的,需要办理税务备案,但个人对外支付不适用此规定。另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仅限于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付汇。除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实行税务备案制外,其他对外支付如股息、利息、租金等项目仍然按照老政策执行,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备案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不含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税务备案的受理

  (一)备案与税收管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的省(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具体执行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文件规定办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备案表》,并将其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境内机构备案申报。首先,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并通过以下方式领取《备案表》: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其次,境内机构应如实填写《备案表》,打印一式4份并签章后,附送2份合同或协议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最后,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免)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三)税务机关备案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境内机构的备案申报后,应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其《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所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境内机构银行支付。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2份《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另外境内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向银行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

  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税收征管

  (一)备案启用时限。受理备案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自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之日起3日内,将留存的《备案表》1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取回《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及合同复印件,以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征收。

  (二)税收征管时限。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主动要求境内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外支付附表,与其提供的《备案表》信息进行比对。

  如果境内机构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免)税申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内机构人员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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