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22
摘要: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述燃料油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1-22

现将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

  本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

  二、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述燃料油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