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10
摘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4-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羽绒制品、豆制品加工行业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其扣除标准(损耗率)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核定程序申请核定,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四、[条款修订]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税屋提示——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行业 产品 原料 单位 单位耗用量
豆制品加工 茶干 黄豆 公斤 2.1929
豆腐制品 黄豆 公斤 0.5457
豆饮料 黄豆 *按照每100克黄豆含38克
大豆蛋白标准换算
羽绒制品加工 鸭绒 鸭毛 公斤 6.4163
鹅绒 鹅毛 公斤 5.4625
*根据销售豆饮料《营养成分表》标注比例计算大豆蛋白质含量,须减除添加人工蛋白质部分,然后换算黄豆耗用数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安徽省营商环境,加强涉农税收管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扣除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特色,经实地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将3个行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对1个已试点行业进行调整。

  一、核定扣除试点的政策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试点文件。201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授权省级推进试点。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按照文件规定,2013年至2017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具有本省农业特色的农产品加工行业进行调研论证和试点推进,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

  二、本次试点的具体行业

  本次选取了4个行业开展调整和扩大试点的相关工作。其中包括:对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等3个新行业纳入试点,对酒及酒精加工行业的原试点核定扣除方法的调整。

  三、本次公告的具体内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具体项目描述见附件1产品目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主要为商贸环节,即文件规定的“买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行为”,其扣除标准(损耗率)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需要对前期库存农产品、半成品的进项税额按《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转出,如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相关表单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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