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6]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规[2016]11号            2016-3-25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

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意见》(苏发[2016]11号)和《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苏政发[2016]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补资金”)是指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经济效益提升情况,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资金。

第三条 综合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是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未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如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视同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综合奖补资金纳入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条件,在2016至2020年期间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综合奖补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统计、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综合奖补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综合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2、编制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3、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4、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5、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二)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2、根据省下达的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3、组织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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