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财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文娇 王健 人气: 时间:2015-03-0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会计处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例3.丁公司为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销售收入25万元,税金及附加1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12万元,管理费用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销售费用5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4万元)。

在2014年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发现2013年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70200元,其成本已结转损益。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该项收入的应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假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属于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 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补亏等事项,对当年度的申报不影响。相应的,稽查查补的收入也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0.125万元(25×0.5%),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1.2万元(2×60%),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为0.125万元,招待费超支1.875万元(2-0.12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3.75万元(25×15%),实际发生了4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2014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7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为0.25万元(4-3.75)。丁公司2014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124万元(25-1-12-6-5+1.875+0.25),小于1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3.124×15%=0.4686(万元),丁公司2014年汇算清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124×25%-0.4686=0.3124(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广告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2014年企业应将0.25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5×50%×20%)          250

贷:所得税费用           250

1.计提2014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                                 31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24

2.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2874

贷:所得税费        2874

3.2014年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24

贷:银行存款               3124

4.调整2013年查补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70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0200÷(1+17%)×17%〕  10200

假设该企业2013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但≤3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5.调整2013年所得税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20%)         12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2000

6.补缴2013年税款: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200

应交税费——所得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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