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这活真的要落到会计头上吗?

来源: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 人气: 时间:2019-12-16
摘要:个税汇算清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最近这个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了,具体大家可以看看二哥昨天的第二条文章。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

  个税汇算清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最近这个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了,具体大家可以看看二哥昨天的第二条文章。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那些人应该做汇算,那些人可以免于汇算。

  早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很多人就担心汇算清缴的工作会落到会计头上,毕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委托,这话说的,好像扣缴义务人可以拒绝似的。

  其实真正在企业接触过实务的都知道,只要有这个口子,那大概率就是扣缴义务人来做这个事情了,毕竟纳税人没及时申报,税务局首先选择还是催扣缴义务人,你说扣缴义务人咋办?

  1、二哥之前看到这个可以委托第一时间想起的是什么?大家知道吗?

  就想起了当年年所得超过12万的自行申报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还没实施之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当时也是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但是结果呢?据我了解很少有人自己主动申报,至少我经历的单位都是会计人员帮着弄的,虽然会计也不知道那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劳务报酬等其他分类所得的所得额,但是又有啥关系呢?反正你在我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了12万税务局就通知扣缴义务人给申报,至于你填不填其他所得,确实真的没管那么多。

  2、征求意见稿现在出来了,可以变应当。如果说《实施条例》说的还比较委婉,可以委托(当然在实践中这种可以已经变成了理所当然),但至少还有回旋余地,至少不是法定义务,个别强势的会计可能真不会给你处理。

  但是《征求意见稿》就太明确了,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

  有了这条感觉是跑不掉了。

  其实从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的确认这个事情的处理方式看,我就估摸着汇算落到扣缴义务人头上也跑不掉,本来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必须纳税人自己亲自登APP确认,但是后面又妥协了,不确认的默认结转到下期,好不容易可以通过APP这种方式让纳税人有了自主处理个人个税的意识,慢慢的培养了大家自行申报的意识,这下又回头了。

  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确实我们目前的个人纳税意识不高,个人税法知识也基本没有,别说汇算这种了,就是自己的个税怎么扣的都不明不白,之前很多人还觉得专项附加扣除就是让自己工资变少,因为他觉得是要扣工资,你说咋整?

  如果第一次汇算就让纳税人自行登录APP或者网页做,我估摸着这个完成率可能低的吓人,这个税务局可不愿看到。哪怕是税务局已经让每个纳税人实名登记了电话联系方式,但是也功夫给每个人打电话催促啊,最多群发个短信啥的,估计也是无济于事。

  所以愿望是美好的,但是这个事情还是得做,还不是得落到扣缴义务人头上,最终呢?会计头上啊。

  3、很多人说把应当改为可以委托,其实个人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就算把应当改为可以,其实会计人也难逃帮忙的命运,你没见以前12万自行申报的结果吗?

  二哥之前说了,要想纳税人自己申报,那就得从技术上就不支持扣缴义务人来做这个事情,否则你就是改为应当,那最后也会妥协。

  技术上不支持,比如,扣缴义务人就没法实名登录纳税人账户,这就是技术不支持。那好,纳税人要退税或者补税,你还真的只有自己去登录汇算,如果你不做,到时候有纳税污点了,影响就大了,强行弄几次,也就都会了,人嘛,懒,其实以现在人的智商,这个不算难事。

  但是现在征求意见稿的意思是不仅不限制,还要搞一个税务机关专门为扣缴单位提供的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你说这这还咋整?软件都提供方便了,你说这个事情会计还跑得掉吗?

  4、话说回来,如果真让扣缴义务人批量处理汇算清缴,真的很难吗?痛点在那里?

  其实我个人觉得如果在自然人扣缴端增加预填服务,批量处理汇算倒不是难事,现在自然人税收系统已经收集了纳税人全国范围你已经申报的各项收入,系统其实完全可以做到自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汇算,补税和退税金额,毕竟数据都是有的。

  痛点在于,这个把纳税人其他收入都放开到某个扣缴义务人的汇缴界面去,纳税人就毫无隐私可言了。

  毕竟很多人是接私活的,其实并不希望单位知道自己的其他收入情况。

  这个税总还的为纳税人考虑,具体细节操作上应该做出限制。

  比如,是否由扣缴义务人汇算,应该由纳税人先行在APP确认,只要确认了,系统会将你系统里面所有收入情况都推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端。

  还有一个痛点就是,扣缴义务人要办理最多也是执行傻瓜式申报,就是系统是多少我就给你报多少,我可不负责审核纳税人收入完整性、真实准确性,说白了我就是点个按钮给你提交就行了,关于你专项附加是否填够,有没有未预扣的其他收入,这个纳税人自行负责。

  总的来说呢,未来目标肯定是自行申报,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呢,还是会有相应的权宜之计,如果最后征求意见稿没变动,扣缴义务人也不用慌,我估摸着这个汇算也没想象的那么难。

  二哥肯定会第一时间给大家分享汇算流程的。

  相关阅读——

  不可忽视“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的阻却条件<段文涛>

  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四点意见<李欣>

  个税退税、补税:个税APP绑定工资卡,支付宝改付款顺序<黄蜂老五>

  2019年第94号公告个人免于办理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形分析<威德税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免于办理汇算清缴,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钦光税道>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