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纳税人适用新政应注意的重要细节问题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8-05-07
摘要:为简化税制,解决因普遍存在兼营业务以致行业属性模糊带来的适用认定标准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凡是2018年5月1日以前,因年销售额(按月纳税连续12个月或按季纳

  为简化税制,解决因普遍存在兼营业务以致行业属性模糊带来的适用认定标准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凡是2018年5月1日以前,因年销售额(按月纳税连续12个月或按季纳税连续4个季度,下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而应当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销售额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的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

  销售额计算: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对于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在此特别提示注意:拟转登记的纳税人,如果预计本月(季)的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就应在本月(季)及时办理转登记手续。

  转登记后的相关管理:转登记纳税人往后的年销售额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其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但特别提示注意:转登记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登记后的发票使用: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需要缴销,转登记日前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自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仍然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征收率),不受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但也有一个变化,那就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合并前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适用对象特别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仅限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强制或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例1,按月纳税的甲工业企业2016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0月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6月15日(当月1至14日销售额35万元,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480万元,前11个月累计销售额440万元,前10个月销售额400万元)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手续,6月份最终取得销售额70万元。7月份拟办理转登记,但此时的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变动为510万元(440+70),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尔后的7月份取得销售额20万元,时至8月份,因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又变动为490万元(400+70+20),则此时可办理转登记手续。

  甲企业在转换日的当期8月份取得的销售额仍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后取得的销售额就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例2,按月纳税的乙商业企业2017年9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2月因经营的需要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7月份拟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共10个月期间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规定条件可转登记并从8月份起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税,其8月和9月的销售额合并作为三季度的销售额在10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3,丙服务企业2017年1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业务活动的需要,在10月份按营改增的相关标准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连续12个月期间的销售额仅为380万元,但因其不属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因此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4,丁商贸有限公司以货物销售为主,其中咨询服务业务属于营改增项目,因货物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营改增服务项目未超标)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销售货物和咨询服务的累计销售额为470万元,则可在6月份办理转登记手续。

  相关解读——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要注意避开六个错误认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