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5]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1-23
摘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批准,省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5]13号     2015-1-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国发〔2014〕62号文件指出,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因此,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举措。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五个迈上新台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市、县也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批准,省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借招商引资或促进某行业发展之名,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借营造富商安商环境之名,违反法律法规减免、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如没有国务院文件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必须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在认真清理后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于2015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和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情况报告,由省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务院。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14〕45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五)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六)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省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与清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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