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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附件废止]
津财税政[2012]26号 2012-08-13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税政[2013]21号 天津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8月1日起附件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的规定,天津市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备注——本法规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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