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14
摘要: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查看检测证明材料中检测结论内容,软件产品是否通过检测为合格产品。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税政管理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2011-11-14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本规程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条中“经审核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退税资料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实施先评估后退税”同时修订为“经审核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退税资料退办税服务厅。”;第十一条同时修订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二条中“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同时修订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

  为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由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颁发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工信部电子四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评测中心(工信部电子五所), 或由省经信委授权的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2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查看检测证明材料中检测结论内容,软件产品是否通过检测为合格产品。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税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六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按月办理,按月办理有困难的,可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季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相关数据统计表》(见副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要求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审核纳税人申请退税过程中,首先审核《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数据统计表》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一)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是否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是否达到50%以上;

  (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不低于50%;

  (三)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是否达到8%以上。

  [条款修订]经审核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退税资料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实施先评估后退税。

  第十一条 [条款修订]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1]130号)进行筛选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实施纳税评估。

  对筛选指标正常、不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转入纳税评估程序。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部分修订]税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即征即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即征即退时,《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相关数据统计表》中所填列数据应为截止申请退税月份本年累计数,达到标准才能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在4月份前完成对软件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征退税情况的清算,并完成上年度退税。

  软件企业的年度清算工作由税政部门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参与。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软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软件产品情况、软件企业相关指标的达标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核实情况、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情况等。

  如纳税人全年即征即退资格相关数据未达到标准,则应追缴该年度以前月份全部已退税款。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相关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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