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来源:广深财税法 作者:陈叔军 人气: 时间:2018-07-06
摘要: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有很大亮点,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明显增加了中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我国最高税率本已在国际偏高的情况下,此次税改加重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有悖于此次税改减税的基本原则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有很大亮点,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明显增加了中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我国最高税率本已在国际偏高的情况下,此次税改加重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有悖于此次税改减税的基本原则。

  一、四项所得合并征收增加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

  在减税的大趋势下,本次税改不应该增加税负。但实际上本次税改综合所得既提高了税率,又减少了扣除数额。以稿酬所得为例,原可以扣除20%,但税改后年67万以上稿酬收入的减少了扣除额,提高了税率。原固定税率由20%提高到最高45%,对中高收入者的税负影响很大。

以稿酬所得为例(暂不考虑五险一金)
  收入额 税改前 税改后 增减幅度
稿酬 668570 74880 74880 0%
 
  1工资薪金 2劳务报酬 3稿酬 4特许权使用费 5增减
2万元/月          
税改前 37440 38400 26880 38400  
税改后1综合所得 19080 —— —— —— 0.51
税改后1、2综合所得 73080   —— —— 0.96
税改后4项综合所得 229080       1.62

  
  以每四项年所得24万元为例,税改后税负是税改前1.62倍。

  二、年终奖计税税率优惠如废除将增加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

本次税改,增加综合所得须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原年终奖计税税率优惠将成为无源之水,很难保存延续。这样,中高收入者如下表所示,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

以月工资、年终奖对半发放为例(暂不考虑五险一金)
  收入额 税改前 税改后 增减幅度
月工资 50000 134340    
年终奖 600000 177245    
税额小计   311585    
年所得 1200000   331080 6.26%


   三、税改建议

  建议1:起征点增加至每月8千元,同时降低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至35∽37%,相应调整税率级距。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00000元的  3
2  超过10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500000元至75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75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 35∽37


  建议理由:  

  起征点主要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要。目前在大型城市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每月5000元至8000元,城市里房租等生活成本较高,工资仅堪维持基本生活,如果向普遍工薪阶层征收,会造成避税情绪,成本会转嫁到企业身上,加重企业负担。同时立法应有前瞻性,考虑到立法施行后,再次修订一般3-5年以上,中国人口红利可能已消失,青年人负担不断加重,税收压力大,导致青年人收入降低,不愿谈婚论嫁,不愿生二孩,将极大削弱消费能力,加剧劳动力负增长,无法拉动内需,不利于减轻GDP投资与出口压力。

  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在国际上偏高,也不利于招揽国际顶尖人才。当前国际经济竞争主要是中美两国竞争,最高税率可以与美国持平或略低,保持国际比较优势。

  降低最高税率,也可以避免中高收入者增加税负。

  提高起征点,降低最高税率,无须担心财政收入显著下降。因为降低税率后,征管手段加强,税收遵从度提高会弥补名义税率下降导致的个税少收。这方面营改增抵扣面增加而实际税收增长提供了实证、近几年税收收入增长超过GDP增长都提供了实证。

  建议2:降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至30%,相应调整税率级距。同时比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经营所得企业。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400000元的     5
2  超过400000元至70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7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  30


  建议理由:

  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原比照的是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33%,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税”合并降至25%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并没有随之下调。2018年4月25日 国务院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适用10%企业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大部分属于小微企业,却由于不属于公司制,无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受到税负不公平待遇。以1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例,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负是小微企业的2.85倍(公司制企业个人所得税, 不分配红利不缴纳,暂不考虑其影响)。

税种 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经营所得 公司制小微企业
个人所得税 30000 1500 递延缴纳
个人所得税 60000 6000 递延缴纳
个人所得税 210000 42000 递延缴纳
个人所得税 200000 60000 递延缴纳
个人所得税 500000 175000 递延缴纳
小计   284500 ——
企业所得税 1000000 —— 100000
合计   284500 100000
税负倍数   2.85  


  建议3: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应将原扣除比例20%平行带入。

  建议理由:

  如前文所述,综合所得税改中高收入者是本次税改增加税负的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非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它们所代表的演艺人员、作家编剧、科技工作者需要额外花费不菲的成本而实际上无法扣除,按比例扣除20%是有事实根据的。

  建议4:将家庭配偶照顾未成年子女而没有收入的,增加扣除额每月8千元。

  建议理由:

  目前父母一方因照顾未成年人而没有收入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不考虑此种情况的扣除额,是不公平的。

  建议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延续。

  建议理由:

  为了保持税收政策延续性,原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继续延续,如年终奖计税方式可供纳税人选择适用(如降低最高税率,则没有必要保留)等。当然,没有必要增删相关条款,在草案审议报告中说明即可。

  相关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五、2011年个税起征点调高500元背后的民意推动

  六、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变迁史

  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11号):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44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

  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主席令第85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

  4、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主席令第48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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