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三类扣除项目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8-06-05
摘要:企业对于税前扣除的关注度很高,有一些扣除是按照年利润来作为基数,例如捐赠支出;也有的是以工资薪金作为基数,例如职工教育经费、党组织经费等。这里就着重介绍一下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1、业务招待费;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3、手续费以及佣金。 他

  企业对于税前扣除的关注度很高,有一些扣除是按照年利润来作为基数,例如捐赠支出;也有的是以工资薪金作为基数,例如职工教育经费、党组织经费等。这里就着重介绍一下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1、业务招待费;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3、手续费以及佣金。

  他们都是怎么进行扣除的呢?都有什么相关政策呢?

  1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比例:发生额的60%与当年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

  但有特例: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案例: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实际可扣除额48万,故纳税申报调增80-48=32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实际可扣除额100万,故纳税申报调增200-100=100万元。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具体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规定: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企业的具体规定吧~

  【化妆品制造等企业】自2011年1月1起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烟草企业】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

  山东某化妆品制造企业2017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350万元,当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的项目。

  (1)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0万元*30%=300万元

  (2)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万元*25%=32.5万元

  3 手续费与佣金

  手续费与佣金是指: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当年保费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5%;人身保险为当年保费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0%,均含本数。

  其他企业:与中介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其他规定:下面两种情况不得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

  某企业不属于保险企业,2016年度收入1000万元,总计有3笔业务组成,分别签署了严格的中介服务合同,并通过网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了合格的发票:

  1、A服务合同5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30万元;

  2、B服务合同3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5万元;

  3、C服务合同2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11万元。

  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

  4、A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500*5%=25万元,实际支付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万元;

  5、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300*5%=15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6、C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200*5%=10万元,实际支付1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万元;

  因此该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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