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20]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2
摘要:加强岗位信息供需对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采取信息协同比对等方式,核实岗位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20]3号      2020-03-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就业政策与经济政策联动,坚持创造岗位和稳定岗位并重,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二、持续精准发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二)提升金融服务企业针对性。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降费奖补和风险代偿。发挥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健全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支持各类产业园区与京津及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推送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四)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坚持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潜力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落实税费优惠。推进衡水市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实施。做好秦皇岛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六)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就业。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至20%。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支持石家庄、唐山市争取列为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工程,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七)稳定外贸投资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创建河北品牌产品境外展示中心,加快推进石家庄、唐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实施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化、重点技术改造等六大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发展氢能、智能传感器、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链条。实施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发展数字经济,壮大信息技术产业。

  四、强化引导扶持,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营造环境鼓励创业。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对各地认定的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贷主体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支持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支持劳动者多形式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加强岗位援助突出托底安置。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带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十三)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压实高校征集任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疫情防控期间,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启动“E路同行、职等你来”网络招聘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开设就业指导“云课堂”,实行网上面试、签约、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采取电话咨询、网络提交、在线审核、邮寄办理的方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五、推进技能强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生活费补贴。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实施百万农民工大培训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激励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大力实施线上培训,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等服务项目,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可向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预拨不高于40%的培训补贴资金。

  (十五)扩大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提高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做好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招生工作。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六)强化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落实职业技能标准,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六、加强援助指导,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行就业失业登记网上经办,实现劳动者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区共享,精准服务促进就业。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关停并转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制定规模性失业应对措施。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供需对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采取信息协同比对等方式,核实岗位信息。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线发布岗位信息并向省、国家归集,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省公开发布。

  (十九)实施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跟踪调查至少1次,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促进尽快就业。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七、突出托底帮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失业保险金发放不足的统筹地区,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二十一)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八、聚焦疫情防控,分区分级促进就业

  (二十二)全力推进低风险地区全面就业。落实“外防输入”策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省内低风险地区的劳动者实现区域间无障碍流动就业,中风险地区到低风险地区的、省外来冀务工人员要实现防护就业。实施线上“春风行动”,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开展线上供求对接会,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加强企业用工情况跟踪指导,督促企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信息,组织全面复工。对当地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工。

  (二十三)积极促进中风险地区有序就业。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和组织劳动者返岗。省内低风险地区到中风险地区就业的可不开具证明,中风险地区之间就业要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就业。扩大在线办理事项,强化供需匹配服务,帮助准备复工企业通过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线上签约等方法招录员工。指导企业采取轮岗轮休、弹性工作等方式安排员工工作。鼓励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参照低风险地区相关措施促进就业。持续跟踪疫情变化和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在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及时组织动员劳动者返岗就业。

  (二十四)强化“点对点”就业服务。建立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准确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有效解决复工企业员工到岗率低的问题。设立重点企业招聘用工专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重要民生企业用工。强化农民工有组织返岗就业,开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线填报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各地掌握本地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输出工作对接。根据出行需求开展行前服务,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

  九、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机制,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责任,形成合力。

  (二十六)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二十七)健全对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岗位征集、岗位审核、岗位发布、岗位对接机制,推进常态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开展行业化、特色化、专业化招聘活动,形成稳定经济扩大就业、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突出重点群体保障就业、优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兜牢底线的就业工作制度。

  (二十八)健全监测研判机制。抓好就业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加强与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数据核对,健全就业形势会商研判机制。

  (二十九)健全应对处置机制。完善应对预案和处置报告机制,各地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当地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三十)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宣传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选树先进工作典型,按规定及时开展表彰激励。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2020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0]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的具体举措,是稳就业工作深入实施的具体行动。《实施意见》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就业这个“最大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就业工作作为“六稳”之首的安排部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实施意见》是“就业优先战略”在政策层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我省积极就业政策的进一步丰富拓展,为做好下一步就业工作提供政策动力和工作抓手。《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8方面26条内容,逐项逐条理解把握,确保中央精神不折不扣精准落实。坚持对标对表,全面贯彻有创新、结合实际能落实、措施具体可操作,提出9个方面30条政策措施,形成积极的就业优先政策和细化实化的稳就业政策措施“组合拳”。

  二、主要政策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政策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存量。提出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加大企业援企稳岗返还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商保险费率;提升金融服务企业针对性,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加强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降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工资等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保持就业规模和局势稳定。

  (二)开发岗位扩大就业增量。采取挖掘内需潜力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推进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等专项行动;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就业,实施降低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工程;稳定外贸投资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实施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等措施,多措并举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提出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营造环境鼓励创业,对各地认定的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贷主体可取消反担保、引导优质孵化载体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等建设、实施创业能力提升行动,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支持劳动者多形式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加强岗位援助突出托底安置,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农村工程项目建设;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和就业见习规模等政策措施,增强就业活力,激发创业动力。

  (四)加强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计生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实施百万农民工大培训和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承担培训任务,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激励措施;扩大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提高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做好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招生工作,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强化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落实职业技能标准,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等3方面具体举措,提高劳动者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应对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可能带来的失业风险。

  (五)做实服务促进尽快就业。提出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推行就业失业登记网上经办,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加强岗位信息供需对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开发布,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省公开发布;实施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工作举措,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帮助劳动者尽快就业。

  (六)夯实保障兜牢就业底线。提出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及时发放符合条件人员失业保险金,支持失业保险金发放不足的统筹地区保障失业人员权益;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等具体举措,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兜底民生底线。

  (七)应对疫情促进返岗就业。提出全力推进低风险地区全面就业,落实“外防输入”策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实施线上“春风行动”,加大线上招聘力度,督促企业组织员工全面复工;积极促进中风险地区有序就业,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和组织劳动者返岗,扩大在线办理事项,强化供需匹配服务,指导企业采取轮岗轮休、弹性工作等方式安排员工工作,持续跟踪疫情变化和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及时组织动员劳动者返岗就业;强化“点对点”就业服务,建立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重要民生企业用工,开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线填报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各地掌握本地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输出工作对接,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等措施,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促进劳动者返岗就业。

  三、政策举措亮点

  (一)政策目标突出“稳”。就业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社会的“稳定器”。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宏观政策的优先目标,以更大力度制定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主动作为,全力履职尽责,创新工作思路,贴近地方实际,细化实化具体可操作的稳就业举措,多措并举做好稳就业工作。

  (二)政策内容重在“实”。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政策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政策内容符合实际需要,政策要求明白清楚,资金渠道、规范标准、责任主体清晰明确。《实施意见》将措施标准通过数字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一是对国家延长实施期限3方面政策进行了强化,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底;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和在岗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1年,实施期限至2020年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落实国家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的要求,提出对见习留用率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的政策规定。三是为扩大投资创造就业,落实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要求,明确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至20%,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这些内容都体现了《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加强,让企业和劳动者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好,为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政策对象范围“宽”。《实施意见》在确定政策对象方面,抓住了未来可能失业风险点,比如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领金人员等群体,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有效扶持措施。《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部分政策覆盖范围。一是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返岗复工措施“细”。聚焦疫情防控,将中央应对疫情有关就业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到文件条款中。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二是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四是推行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推进低风险地区全面就业、促进中风险地区有序就业、强化“点对点”就业服务等工作举措。

  (五)政策协作强调“合”。就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从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对接长效机制、监测研判机制、应对处置机制、宣传引导机制6方面提出要求,形成共同推进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的合力。

  《实施意见》不仅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的享受群体、资金支出渠道,而且要求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互补促进,保证政策措施有效执行。特别提出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总的来看,当前我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但在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就业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实施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的责任担当,也反映了我省在应对经济风险、化解就业压力方面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能够根据形势变化和潜在风险进行未雨绸缪,进一步体现了促进就业工作政策的前瞻性、超前性以及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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