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界限——对一个个税小问题的思考

来源:无极小刀 作者:无极小刀 人气: 时间:2018-09-28
摘要:点赞税总的做(说)法,就涉嫌违反《个税法》;严格按《个税法》的规定执行,就会被说成不接地气!

我们是应该接地气呢还是应该遵法?

一、问题的提出

新修订的《个税法》的过渡期内,企业10月份工资因遭遇国庆长假而提前到9月底发放,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二、新修订的《个税法》的规定

新个税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理解】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9月份取得10月份的工资,则其工资所属期为9月份,其个税基本扣减费用应该为3500元。同时,纳税人9月份实际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9月初发放了9月份的工资、9月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按照《个税法》的规定,这两份工资应该合并一起计算个税,只允许扣减一个基本扣减费用3500元。如此一来,提前发放工资,虽然看起来是好事,实际却增加了员工税收负担。

三、2018年9月25日,税务总局视频会的说法

企业10月份工资提前到9月底发放,也可以享受5000元扣除标准。但是有两个前提:

一、提前发放工资的事实:确属于10月份工资提前发放的情况,也就是说,9月份应该是已经发放过一次工资了,9月底是本月第二次发放,不能随便将9月份发放的工资使用5000元扣除标准;

二、提前发放工资的正确申报办法:10月份申报期是申报9月第一次发放的工资,9月底提前发放的工资应该在11月份征期再进行申报,到时候系统自动会按照5000元标准和新税率进行计算。

【点赞】“税总视频会的说法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虽然不符合《个税法》的规定,有违法嫌疑,但确实是为纳税人考虑,为纳税人减负,接地气,务实,必须赞一个!”

四、国家税务总局12366咨询员答复

2018年9月27日15:28分,《扒开税雾》自媒体公众号运营者致电(010)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通过选择“中文”、“全国业务”和“人工服务”三道程序,接受1828号咨询员提供的咨询服务

《扒开税雾》问:

你好!咨询一个问题:网上流传一则消息,单位在9月底提前发放10月份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可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扣除费用,请问该消息是真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咨询员答:

是真的。

《扒开税雾》问:

是什么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咨询员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果原来约定发工资的日期刚好在国庆节期间,按规定需提前到9月底发放。

【两难】

点赞税总的做(说)法,就涉嫌违反《个税法》;严格按《个税法》的规定执行,就会被说成不接地气!

我们是应该接地气呢还是应该遵法? 

【解决办法】

一是“接地气”的做法——请权力机关根据权限正式下文,尽量不要采取视频会、答疑等非正式解释方式。

舆情,很多时候都是乱说话引出来的

二是“遵法”的做法——执行机关闭紧嘴巴,由纳税人自行考虑利弊,自行选择。

【小刀瞎说】

以自以为接地气的解释破坏法治,还不如三缄其口。

“法治”,在有些时候,就是这样打着光鲜亮丽的旗号,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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