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七稽告[2017]2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22
摘要: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公告

琼国税七稽告[2017]20号              2017-11-22

海口吉艺礼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47794531N,法定代表人:饶波涛):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七稽处[2017]15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七稽罚[2017]10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2011年度的对公银行—交通银行海口名门广场支行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甸分社流水明细,你公司2011年共收到单位转账1,668,143.00元,比对已申报开具发票金额,发现你公司尚有253,513.00元未开具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经计算,你公司少计销售收入造成少缴2011年度增值税合计34,119.50元,以及造成少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3,842.16元。

  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应对你公司少计销售收入253,513.00元造成少缴2011年度增值税合计34,119.50元,以及造成少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3,842.16元进行追缴;

  二、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你公司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申报增值税,收到货款没有开具发票的,或者收到货款用其他单位名称开具发票的,均不申报缴纳增值税,故意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是偷税行为;你公司明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却编造虚假的成本数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3,980.83元;

  二、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国税大厦1208室;联系人:蒙女士;电话:6626477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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