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08
摘要: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加深各级税务机关对中石化集团涉税风险状况的了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税收遵从度;探索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税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培养和锻炼专业化税收管理工作团队,推动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1]691号        2011-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2011年9月税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的税收风险测评工作。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决定在中石化集团中选择部分企业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的和步骤

  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加深各级税务机关对中石化集团涉税风险状况的了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税收遵从度;探索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税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培养和锻炼专业化税收管理工作团队,推动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工作采取税务总局统筹、规范操作、上下联动、协调一致、扁平化和一体化的方式开展。税务总局负责制订规范的工作标准和制度,统一规划和布置工作方案,统一政策解答口径,省以下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按照要求同步开展工作。整体工作划分为六个阶段:前期准备→风险测评→风险自查→集中分析评估→调查核实→总结反馈(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二、企业自查安排

  (一)安排自查企业范围:中石化集团下属部分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企业自查时间: 2012年1月31日前为自查准备、部署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为自查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企业自查方式及内容

  自查成员企业利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下发的自查软件,自查2008年至2010年纳税年度涉及的全部税种(含矿区使用费、教育费附加)涉税事项处理的合规性问题。

  三、对各地企业自查督导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国家税务局牵头成立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小组,制定联合督导方案,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区中石化集团相关成员企业的自查督导工作。各地应于2012年2月1日前,将省联合督导方案(含督导人员名单)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人员名单报送格式详见附件3)。

  (二)省联合督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督导小组人员学习自查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根据本省自查督导方案,督促自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多方面了解自查进展情况,指导企业正确使用自查软件。

  关于自查软件下发、使用及数据包报送等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督导人员应结合自查软件及日常掌握的企业税收风险点,对自查企业采取逐户蹲点辅导自查方式,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咨询、服务,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掌握企业自查进度和质量,确保企业的风险问题在该阶段得到最大化解决。对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督导人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对自查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应要求重新自查。如出现企业不配合自查督导工作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联合督导小组。

  (四)企业自查过程中反映的税收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争议的税收问题,省联合督导小组应通过《自查问题请示单》(详见附件4)方式,及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告,由税务总局统一解释、答复(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问题请示)。

  (五) 省联合督导小组应根据要求及时报告企业自查工作进度和督导工作情况。自查期间,各地应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3月15日、3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定期报送《企业自查工作进度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企业自查情况分户统计表》(详见附件6)。对自查工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上报。(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进度)

  自查期间,税务总局将成立工作组对各地区的自查督导情况开展抽查,自查结束后,对各地区的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自查企业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征收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自查结果上报

  中石化集团总部负责汇总收集其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在报送总部的同时报送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省联合督导小组完成自查督导工作后,应做好总结与自评。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督导组织机构、自评自查户数、督导主要形式,特别要体现工作特点、亮点;二是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开展自查情况总体评价、好的典型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查补税情况等;三是工作建议,包括企业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有待商榷的问题、此次自查工作及软件方面的缺陷,以及自评自查工作的建议、体会等。各地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结果)。

  五、自查后续工作

  企业自查阶段结束后,税务总局将组成若干分析评估小组,对回收的自查数据包进行集中分析评估,评价企业自查过程及税务机关督导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处理等后续工作,全面分析评估中石化集团税收管理状况,研究探索适应石油石化行业和企业集团特点的税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税 屋附件: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成员企业名单

  3.省联合督导小组人员名单

  4.自查问题请示单

  5.企业自查工作进度统计表

  6.企业自查情况分户统计表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为确保自查工作实效,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部分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自查工作目标

  本次由税务总局组织的企业自查既是各级税务机关了解熟悉中石化集团的过程,又是税务机关组织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再学习过程,也是组织企业对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纠错、降低税务风险的过程,有助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增强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二、自查工作范围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工作对象为中石化集团所辖部分企业。根据前一阶段对中石化集团所辖企业的风险测评结果,分别从上、中、下游产业链条中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涉税事项复杂、税收风险度较高的典型企业共计71户开展自查。

  (二)自查年度

  自查2008-2010年度涉税情况,发现重大问题需追溯到以前年度的,企业应主动追溯调整。

  (三)自查方式及内容

  企业利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下发的自查软件,对本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含矿区使用费、教育费附加)涉税事项处理的合规性问题进行自查。

  关于自查软件下发、使用及报送等具体事宜,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自查和督导工作具体安排

  (一)组织方式

  1.统一组织,上下联动。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本次自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税局、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2.成立分级督导小组

  成立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领导为组长的中石化集团自查工作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全面负责自查企业自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国税局应牵头成立自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国税局、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省联合督导小组。省联合督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相关督导工作的开展,负责辖区内中石化集团自查名单中的成员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自查辅导工作,对自查企业进行实时政策辅导、核实并督促自查进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督导组汇报工作。

  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抽调业务素质高,具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评估、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二)时间安排

  2012年1月31日前为自查工作准备、部署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为自查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企业自查组织工作主要内容及要求

  (1)制定企业自查方案

  集团公司总部制定自查方案,统一规定人员安排、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内部监督等自查工作计划并传达至自查成员企业。方案应明确总部在本次自查工作中承担的对成员企业的培训、辅导、督导的职责,并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单位共同参与自查。

  集团公司总部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部署,将自查分户数据包下发至自查成员企业,并将制定的自查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抄送税务总局。集团公司总部应要求各自查成员企业按照总部自查方案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自查成员企业的自查方案于2012年2月1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总部并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局、地税局)。

  (2)成立企业自查工作小组

  集团公司内部自行成立自查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门、税务部门、采购部门、成本核算部门、销售部门等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自查。

  (3)认真自查,及时缴纳自查发现的税款和滞纳金

  企业自查工作小组对自查名单上列示的企业,按照自查软件所列举的税收风险点,对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并添加相应的附件。可添加的附件主要有三类:工作底稿类、会计核算数据类、原始凭证资料类;有数字的附件用Excel格式添加。

  自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缴纳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4)及时报告争议问题

  自查期间,对税收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争议的问题,由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对集团公司总部收集提出的有争议的问题,由税务总局统一受理并协调解决。

  2.税务机关督导工作主要内容及要求:

  (1)制定自查督导方案

  各省于2012年2月1日前,由省国税局牵头成立省联合督导小组,制定省联合督导方案,并将正式文件(含督导人员名单)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人员名单报送格式详见附件3 。

  (2)加强督导人员辅导培训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 对各地石油石化行业税收管理骨干进行业务培训,确保自查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

  省联合督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级督导小组人员的督导培训。

  (3)加强企业自查辅导

  省联合督导小组根据本级自查督导方案,督促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多方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自查进展情况,辅导企业正确使用自查软件。

  自查软件下载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自查软件

  督导人员应结合自查软件及日常掌握的企业税收风险点,对自查企业采取逐户蹲点辅导自查方式,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咨询、服务,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掌握企业自查进度和质量,确保企业的风险问题在该阶段得到最大化解决,取得预期成效。对自查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应责令重新自查。

  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督导人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省联合督导小组在走访企业时,要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自查组织情况:成员单位是否按照集团自查方案制定了详细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部署了相关工作;是否调动了企业各层面、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自查自纠。

  二是企业自查工作质量:自查程序和说明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填写质量如何;是否按要求添加附件,附件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如何,附件是否能够反映检查的过程,附件是否能支持相关项目的自查结论;税务机关指定附件是否按规定填报;重点企业主要业务的自查情况。

  三是企业自查过程中对软件使用、政策运用方面的问题。

  四是企业自查结果情况及自查税款、滞纳金解缴情况。

  (4)及时逐级上报争议问题

  对自查过程中反映的税收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争议的税收问题,应逐级汇总,由省联合督导小组及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送《自查问题请示单》(详见附件4)。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征求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予以统一解释。对自查软件中的自查提纲如有修改补充意见,也一并及时上报。

  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问题请示

  (5)及时上报工作进度

  省联合督导小组应根据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要求及时汇报企业自查工作进度,并上报各类资料。自查期间各地应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3月15日、3月31日前定期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送《企业自查工作进度统计表》及《企业自查情况分户统计表》。对自查工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上报。

  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 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进度

  (6)加强督导抽查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应加强对自查过程监控。一是在税务总局的FTP上建立本次自查工作专用文件夹,保障自查期间上下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二是税务总局成立督导工作组,加强对各地区的自查督导抽查,防止出现自查不认真、有问题不纠正、自查不深入的现象;三是自查结束后对各地区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7)自查工作其他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信息保密工作。参与本次自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好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特别是自查企业报送自查数据包,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按规定使用、保存、删除。二是遵守工作纪律。参与本次自查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工作方案,对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及时向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反映、沟通,得到批准后,方可调整工作方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查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三是遵守廉政纪律。参与本次自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政纪律各项规定,严格自律。不得未经批准私自会见工作所涉及的企业;不得接受企业的请客送礼;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事实。

  3.自查结果上报

  2012年4月1日至4月10日为企业自查资料汇总阶段。中石化集团总部负责汇总收集其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同时报送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省联合督导小组完成自查督导工作后,做好总结与自评。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督导组织机构、自评自查户数、督导主要形式,特别要体现工作特点、亮点;二是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开展自查情况总体评价、好的典型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查补税情况等;三是工作建议,包括企业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有待商榷的问题、此次自查工作及软件方面的缺陷,以及自评自查工作的建议、体会等。

  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结果

  本次中石化集团税收风险自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将根据督导中发现的企业自查情况,组成若干分析评估小组,对回收的自查数据包进行集中分析评估,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4.自查问题反映

  各省联合督导小组在自查督导过程中,遇有需要向税务总局反映和沟通的具体问题,除本方案已经明确的途径外,也可以和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电话联系。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王福凯 010-63418960

  李茂娇 010-63417745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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