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的代价

来源:莲税观 作者:莲税观 人气: 时间:2019-11-07
摘要:前言:在本号昨天发的《 关联方无偿借款被征税 看法官支的招管用不 》一文中,企业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企业将面临按照规定被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为避免上述风险,法官给出的

  前言:在本号昨天发的《关联方无偿借款被征税 看法官支的招管用不》一文中,企业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企业将面临按照规定被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为避免上述风险,法官给出的拆招为:最好的办法是证明自己借款理由的正当性,确属“无偿”。

  但是目前,即使确属无偿,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像外。都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视同销售征税的风险。

  目前增值税的豁免只有一种情况: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一部分  似乎有一扇“天窗”就摆在我面前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如果无偿借贷的两个单位之间,安插进一个借出方单位的员工。

  第一步:借出资金的甲方,先将资金无偿借给自己的员工,参照以上条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步:由该员工以自己的名义再将资金无偿借给使用资金的乙方,参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也不能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备注:以上条款视同销售中不包含自然人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

  以上税收设计中的“硬伤”在于,出借资金的一方,将本单位的资金无偿给本单位的员工使用,是否属于“非经营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是否属于“非经营活动”,在政策条文里语焉不详。但是从立法的本意初衷来理解,如果单位为自己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诸如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属于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保证或者有利于员工为自己受聘的单位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

  而将自己单位的资金借给员工无偿使用,不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然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部分  既然被征税可否开发票

  甲方把自己的资金无偿让一方使用,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甲方被税务机关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被征收增值税了,乙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支出呢?

  同样的问题,在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而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被调整企业以上问题有千万次的问。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视同销售行为因为没有收付款,所以要甲方开具发票给乙方,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其次,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乙方是无偿使用资金,且并没有实际发生利息支出,所以即使甲方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依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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