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工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中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执行中各省不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一、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所在的省份具体是如何执行的,您还得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国税发[2009]121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企便函[2009]33号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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