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诀帮你理解混合销售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7-12-18
摘要:01混合销售小口诀 一人一笔一业务 内容必含货和服 此类确定为混合 税率划分看主业 生批零按销售货 其他则按服务缴 不可分别按明细 特殊事项依法规 02小口诀解析 一人一笔一业务:一人是指对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

01混合销售小口诀

一人一笔一业务

内容必含货和服

此类确定为混合

税率划分看主业

生批零按销售货

其他则按服务缴

不可分别按明细

特殊事项依法规

02小口诀解析

一人一笔一业务:“一人”是指对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内容必含货和服:业务活动中必须含货物和服务,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笔合同中的销售或者服务内容必须含有货物,这是一个确认混合销售的关键特殊点。而且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即有了甲,才有了乙,乙的发生以甲的发生为前提,且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是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

此类确定为混合:这一类业务确定为混合销售。

税率划分看主业:税率的确定按企业主业进行确定。如何判定主业呢?方法有三,一是营业执照法,二是综合比例法,三是单笔拆分法,从营改增的规定来看,是以主营业务为准,也就是营业执照法为准。

生批零按销售货: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则按服务缴: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可分别按明细:不能够分别按业务明细进行申报或者开票。特殊事项依法规:特殊事项需要对照《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中规定的政策进行混合销售认定。

03案例分析

【案例1】

 A销售电器企业(一般纳税人)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销售一台空调给客户B金额6800元,同时负责进行安装收取安装费用200元,请问A企业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1)对照案例1,解析“一人一笔一业务”口诀:A销售电器企业与单个客户B签订了一个合同,做了一笔业务。

(2)对照案例1,解析“内容必含货和服”口诀:A销售电器企业销售一台空调给客户B,同时负责进行安装,既有销售行为又有安装劳务行为。

(3)对照案例1,解析“此类确定为混合”口诀:案例1中的销售行为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4)对照案例1,解析“税率划分看主业”口诀:案例1中销售电器的企业,主行业是销售电器。

(5)对照案例1,解析“生批零按销售货”口诀:案例1中销售电器企业按销售货物,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6)对照案例1,解析“其他则按服务缴”口诀:案例1中A销售电器企业主行业是销售电器,不是服务类企业,不可以按服务缴纳增值税。

(7)对照案例1,解析“不可分别按明细”口诀:案例1中不能够分别按销售空调、安装空调二个业务进行申报或者开票。应进行如下操作:

01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含税收入:(6800+200)÷1.17=5983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982.9×17%=1017元

02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元

【案例2】

A餐饮酒店(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了餐饮费530000元,其中包含收取的外卖食品21200元,销售外购的白酒23400元,请问A餐饮酒店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8)对照案例2,解析“特殊事项依法规”口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将餐饮企业兼营外卖食品统一明确为按“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前述分析,餐饮费包含收取的外卖食品共计530000元,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外购的白酒23400元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01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餐饮不含税收入:530000÷1.06=500000元

销售外购的白酒不含税收入:23400÷1.17=20000元

餐饮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6%=30000元

销售外购的白酒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02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5534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400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