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并补税合理吗?

来源:程浩桓 作者:程浩桓 人气: 时间:2017-06-22
摘要:你好!我特意来访,请教个税务问题可以吗?我曾在2009年8月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了某企业30%的股权。2012年1月,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吴某。当时转让给吴某的价格是按高于原价格的,当时我没有交税,企业也没有扣缴税款。

【问题咨询】

浩桓博友:你好!我特意来访,请教个税务问题可以吗?我曾在2009年8月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了某企业30%的股权。2012年1月,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吴某。当时转让给吴某的价格是按高于原价格的,当时我没有交税,企业也没有扣缴税款。但不知怎的,近期某地税征收局通知我到税务机关补税,称我转让股权时的价格偏低,要按净资产份额核定办法核定我的股权转让收入补税。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合法吗?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所采用的方法合理合法?(当时转让时某企业净资产为2100万元)

新浪网友

2012-08-29

【浩桓对问题的见解】

新浪网友:

您好!欢迎您的光临!浩桓十分乐意与您共同探讨问题,现就您所提到的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全文废止],以下简称《公告》)第二点规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第三点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您享有的某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小于300万元,则应按照转让价格300万元申报计算缴纳个税:(300-200)×20%=20(万元)。(注:为计算简便,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忽略不计);

但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转让时某企业的净资产为2100万元,也即是说,你享有的A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2100×30%=630(万元),根据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认为您申报的计税依据300万元明显偏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630万元,这样,税务机关则有理由核定您的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为630万元,追补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30-200)×20%=86(万元)。

对税务机关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合法,您可按上述列举的方法及相应政策依据进行判断。

具体有关政策及征管方法、纳税流程问题,建议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谢谢您的光临!

程浩桓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认缴制下对“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思考 <陈涛>

附注:如何理解“净资产份额”?

净资产是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以后的余额。用会计等式表示为: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净资产份额就是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金额。

由于企业的资产净值,属于股东所有,所以在会计上把它称为“股东权益”。它是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净资产受所有者权益为反映企业股东权益和信用风险的大小,只包括有形资产在内。至于企业信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这里不参与计算。

注意:区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1)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合计。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

(3)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分积,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主管税务机关用什么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北京地税>

问: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主管税务机关可用什么方法来核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大股东低于净资产价格让渡部分股权,税务机关是否要核定转让价格?<秦梁红>

问:大股东低于净资产价格让渡部分股权,税务机关是否要核定转让价格?

答:首先我们要了解,何为大股东?何为低价或者无偿让渡股权?大股东是指拥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权益任何人士。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股权让渡就是股权转让,同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因而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就是指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比如说每股净资产5元,或者是原投资成本每股5元,或者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价格每股5元,现在大股东做出决定按低于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这样的交易价格税务机关会核定其转让价格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是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其中的第(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因此,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需要,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为零)的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而无需对该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股权转让的成本价应如何计算? <福建国家税务局>

问:我企业境外的股东现在要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该股东的股权是分多次投入形成的,请问股权转让的成本价应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因此,贵公司在核定转让成本价时应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来确认计算。

相关话题——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原值或股权成本?<华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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