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07
摘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也不得随意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但不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清算;也不采取措施实行核定征收,造成税款长期拖延不缴或税款流失的,应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且采取阻挠、抗拒等手段不执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地区   类型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其他类型房地产(%)
银川地区 4 6 10
石嘴山地区 3 5 6
吴忠地区 3 5 6
中卫地区 2 4 5
固原地区 2 4 5

  附件2:

______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确认表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认定条件 核定征收的项目类型: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核定征收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所长(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局意见 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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