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税被罚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在调查A矿业公司高管易某经济案件时,公安经侦人员发现企业经营混乱,涉嫌偷逃巨额税款。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涉案人员事先损毁了账外经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税警通过复原电脑隐秘信息、筛查企业经营数据、千里外调商户最终将这起案中案查得水落石出。 案情

  在调查A矿业公司高管易某经济案件时,公安经侦人员发现企业经营混乱,涉嫌偷逃巨额税款。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涉案人员事先损毁了账外经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税警通过复原电脑“隐秘”信息、筛查企业经营数据、千里外调商户……最终将这起“案中案”查得水落石出。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禄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对A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易某涉嫌职务侵占企业财产实施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业务员吴某的个人账户有大额购销资金转账收支迹象,并且有大量货物销售款项没有经由企业对公账户流转,企业存在隐瞒产品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嫌疑。按照警税协作工作机制,禄丰县公安机关及时向禄丰县国税局移交了这一线索。禄丰县国税局稽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A矿业公司近几年的生产经营信息和涉税相关数据实施比对分析。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近几年中的销售收入却逐年下降。企业税负也由2014年的0.84%下降为0.37%。此外,检查人员发现吴某个人银行账户在2014年~2016年的3年时间内,与数十家单位和个人有过资金往来,吴某账户汇入和转账给企业总经理易某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额度达8100多万元。

  据举报人反映,为了隐瞒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违法事实,逃避法律制裁,A矿业公司总经理易某已经安排人员损毁了近几年时间的企业账外经营账簿,以及相关凭证和资料。

  税警双方迅速行动,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总经理易某和业务员吴某采取强制措施,办案人员对企业办公场所实施突击检查,依法扣押了该企业的会计凭证、资料和办公电脑等设备。随后,在电脑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办案人员恢复了该公司被查扣的办公电脑中已被删除的硬盘数据,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分析筛选10多GB经营数据,最终从中发现了一份该企业“销售统计报表”,并发现该表与该公司“明面儿”上的企业账簿存在很大差异。经过分析比对,办案人员最终从大量的数据信息中剥离出了与该公司有业务和资金往来,但企业账簿中没有记载的64家业户和相关个人名单。

  专案组随后派出人员逐一对与涉案企业有业务交易往来的64家业户实施外调。

  外调结果显示,A矿业公司隐秘账目中涉及的64家业户大都为个体经营户,2014年~2016年检查年度,这些业户与A矿业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多次向其购买钢渣、铁渣等物资。由于64家购货方不需要A矿业公司开具发票,双方约定以货物过磅单为凭证进行结算,货款直接汇入业务员吴某个人银行账户,以此达到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目的。

  经查,A矿业公司在检查期间,利用外地个体业户等客户购买货物结算时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使用企业人员吴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项,账外经营共隐匿销售收入8242.26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禄丰县国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5338.2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明税观察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企业通过将货款直接打入吴某个人账户来隐蔽公司的收入,除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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