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TPPSZSMART整理 作者:TPPSZSMART整理 人气: 时间:2017-04-08
摘要:2007 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关注以下问题

1、该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税收优惠”,至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发布相关新的文件废止该优惠政策,所以至今该“过渡性税收优惠”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国发[2007]40号文的规定:该“两免三减半”政策不适合所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该文件规定地区内的高新企业。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内”特别注意2010年5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只有深圳“原二线关内”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坪山新区及大鹏新区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4、享受该优惠政策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具体备案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备案方式及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参加附件政策链接3;

5、注意是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是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A公司2012年注册成立,2014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但是2016年才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这样A公司2014年及2015年“两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没法享受了,只能享受从2016—2018年“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这三年可以按12.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相差2.5%。 

附件:政策链接

1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2010年5月18日    国函[2010]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延伸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请示》(粤府〔2009〕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扎实推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尽快解决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

二、你省和深圳市要做好特区范围扩大后的统筹规划工作,要按照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特区城市管理、产业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等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动深港合作和珠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更好地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新时期对全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后,暂时保留现有的特区管理线,不再新设。今后视发展需要,由你省商有关部门提出特区管理线处理办法,按程序报批。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深圳市做好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五、深圳市扩大经济特区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有关方面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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