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热点问题的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16
摘要: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对于其他企业,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其收取鉴证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热点问题的问答

  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多个文件,对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涉税中介行业发展,加强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现对有关热点问题归纳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1.问:我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的负责人,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吗?

  答: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对于其他企业,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其收取鉴证报告。

  2.问:如果有税务人员向我公司指定涉税中介机构,我该怎么办?

  答:税总发[2015]75号文明确规定严禁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你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涉税中介服务,对于相关税务人员可以向税务机关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问:我是一家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如果我发现有税务人员在其他涉税中介机构兼职的情况,请问是否允许?

  答:税务总局税总发[2015]75号文件严禁税务人员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

  4.问:我单位是一家涉税中介机构,如果碰到税务人员强行安置子女到我单位工作或到我单位报销费用的情况该怎么办?

  答:税总发[2015]75号文件严禁税务人员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严禁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你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税务机关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问:税务机关制定了哪些制度规定来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中介机构经营活动?

  答:税务机关通过“三项制度”来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一是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向所在单位报告配偶、子女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二是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三是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6.问:我如果发现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强制和指定代理,或者违规插手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情况,能通过什么途径进行举报?

  答:你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官网公众参与栏目的税务违纪检举信箱或者拨打12366、025-83324220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