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9]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5
摘要: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4号     2009-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九条第(八)款“《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九条第(九)款“《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1)的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五、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5)、(6)的比对内容;自2009年5月1日起取消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第1项中(4)的比对内容。

  六、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中(3)、(5)的比对内容。

  七、取消附件2“异常类型”第四类中3、4、5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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