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08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6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6]431号     2006-05-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二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各地为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加强了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总局的要求,逐步减少发票印制企业的数量,并对主要票种进行了集中印制。但是,印制发票的企业数量过多,印制发票的质量参差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管理混乱,发票用品丢失、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普通发票实行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统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二、[条款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6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请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收管理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对现有印制企业未到合同期限的,可在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

  税屋提示——第二条内容”请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收管理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修改为”请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三、为了适应普通发票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发票查询,普通发票应当套印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四、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进行科学分类,简并普通发票种类。严格审批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五、各地应当根据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印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印制企业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和防伪品印制、保管、运输等项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或因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成品及防伪用品的印制企业,一律终止合同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印制资格。     

  六、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集中印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47号)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好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     

  附件:发票印制企业情况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