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立法:符合法理符合趋势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晓宇 人气: 时间:2019-12-18
摘要:增值税和消费税立法意义重大。目前,两税改革都在持续推进。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抓住立法的契机促进税制完善。 近期,增值税和消费税立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公布,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12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举办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和消费税立法意义重大。目前,“两税”改革都在持续推进。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抓住立法的契机促进税制完善。

  近期,增值税和消费税立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公布,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12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举办“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就两税立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讨论。专家指出,增值税和消费税立法意义重大,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促进税制完善。

  “两税”立法意义深远

  11月27日,增值税法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12月3日,消费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大税种非常重要,其立法对整个税制建设有深远意义。”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郭庆旺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推进我国税制体系的法治化进程和民主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岳树民认为,当下增值税立法一方面需要全面总结应用多年来增值税实施中积累的经验和方法,吸收营改增试点的成果;另一方面应科学评估税制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适应性,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变化,为增值税法律规定的进一步优化完善留有空间。

  岳树民说,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征收覆盖面广、影响大,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税收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包括协调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关系,协调好增值税法与增值税实施条例在法律规定方面的关系,协调好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的关系,协调好增值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

  他提出,应重视法律规定的规范化、科学化。税制规定规范科学,易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便于实施,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到税收征管对立法的要求。税法规定及表述应简洁、严谨、明确,不能有歧义,便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对各项要素及操作方式规定应符合常规、符合法理、符合趋势,便于税务机关实施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也提出,增值税立法应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

  消除“望文生义”的误读

  “税收立法是多个问题的交汇点。”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执行所长吕冰洋说,在税收立法过程中,需要从社会、经济、法律等多个角度,考虑各个方面的意见。

  我国消费税自1994年1月1日开征,经历了成品油税费改革等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然而直至现在,社会公众仍存在一些对消费税“望文生义”的误读。

  “我国的消费税跟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征收的消费税有质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禹奎解释,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行为或消费品普遍课征消费税,也就是一般性消费税。而我国的消费税实际是选择性课征的特种消费税,其功能定位是调节功能为主,取得财政收入为辅。调节功能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寓禁于征”,主要选择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稀缺资源类产品,以及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不利的产品课税。在减少消费的同时还能取得收入。一类是选择某些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课税,使得高收入人群负担更多税款,从而调节收入差距。

  基于这样的功能定位,禹奎认为,应以消费税立法为契机,将与应税消费品特点相同的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例如高档会所、高档俱乐部提供的、超过一定收费标准的服务。同时,应优化部分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标准,例如,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银首饰进入寻常百姓之家,克数比较小、单价比较低的戒指、项链、耳环等成为日常生活用品,将所有金银首饰纳入征税范围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建议提高课税的标准,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立法与改革统筹推进

  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改革都在持续推进中。在发言时,多位专家提到,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进一步促进税制完善。

  “立法与改革应该统筹推进,最终才能实现良法善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认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立法,都应该按照“减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就两份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应明确无偿赠送的判定标准。在消费税方面,目前我国烟酒税率相较于欧盟标准偏低,未来在税率和征收范围上还可作调整。

  “把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文说,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增值税立法和消费税立法整体税制框架和税负基本都是平移的。立法变化幅度不大,从而跟过去规定做衔接,保证未来改革的可能性。

  专家一致认为,立法并非改革的终点,而是推动改革的契机。

  智方圆税务师税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认为,这些年的增值税改革一直沿着完善税制的方向推进。应抓住立法契机,继续推动“三档并两档”改革,简并后两档税率不宜相差太大。此外,无论从税制完善的角度,还是公平竞争的角度,未来的增值税法应允许纳税人抵扣利息进项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郑榕认为,应充分评估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于地方政府、行业和税收征管的影响。她表示,消费税不适合作为单一的地方税种,中央和地方应确定分配比重。此外,消费税的立法应该考虑人民健康方面因素和相关卫生部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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