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5
摘要: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12-25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扎实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废止一批有关税务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1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扎实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条款修订]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含本数)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国税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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