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文被废了吗——旅游公司的税务问题

来源:笑侃财税 作者:邹励川 人气: 时间:2017-12-14
摘要:周一接到客户(以下简称甲公司)的电话和邮件,内容如下: 邹所您好: 旅行社的报税是差额征收,下面是分开的两个问题 1、我们有 290 多万成本票开票名称是代订机票款,税务局那边说代订费不能减,他们认为我们只是收取服务费,不能全额入收入并全额减支出。

周一接到客户(以下简称“甲公司”)的电话和邮件,内容如下:
 

邹所您好:

旅行社的报税是差额征收,下面是分开的两个问题

1、我们有290多万成本票开票名称是代订机票款,税务局那边说代订费不能减,他们认为我们只是收取服务费,不能全额入收入并全额减支出。

2、  我们这个月开票出去400万左右,有270万左右以个人名义开出去,我们收款是A这个人,开票是B这个人的名字,签合同是C公司,现在税务局的意思是说个人的只能扣除个人部分,就是开了B这个人200万,他不可能座无数次飞机,住无数个房间,他自己最多用到10万,那么其他190万就要按6%来交税

 

就这两个问题的解析: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8的原文: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当甲公司选择“8”所述的方式后,代客订票款就属于交通费,就可以作为成本扣除。关于税局人员的意见,需要与其沟通、再次学习36号文,以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提升。如果最近有新的法规、文件将36号文更新了,一定要向专管员获取新文啊......

 

2、与甲公司老板、业务员、会计详聊,知悉本项目是境外游,所述收入400万元的旅游客700人来源于微商(即前述的C公司),付款人是微商老板(即前述A这个人),而部分发票开给了B个人(即这次出游的部分人员,开票200万元,每张近10万元),另外一部分发票是开给C公司的。

现在税务局的意思是说个人的只能扣除个人部分,就是开了B这个人200万,他不可能座无数次飞机,住无数个房间,他自己最多用到10万,那么其他190万就要按6%来交税。

税局纯粹是在吓唬人,意思是“旅游公司收入200万元、但成本只有10万元”,这合理吗?你以为旅游者是傻子“交给旅游公司200万元、而旅游公司这个项目的成本才10万元”。

从总体上来说,700人境外旅游、400万元收入,人均收入将近6000元,而成本中290万为机票款、人均机票为4000元,这不很清楚吗?这可以结合核实外出人员护照记录及核查外出航线票价即可。

 

解决方案:

1、准备资料:补充项目服务商合同中出游目的地、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护照、保险)。

2、收入成本表:如工厂的工单成本管理一样建立BOM表,分项列出各成本结构。

3、与专管员沟通:把甲公司这项目的收入情况详细说明,包括出游目的地、出游人员清单、护照、行程保险等。

另外,就专管员提到发票要“一人一票”(700张发票)、而甲公司是集中开具40张(每张10万元)的情况,说明“本着不浪费资源而做出的决定”,一是客户不需要发票,二是一人一票要700张发票,将浪费国家的资源(包括发票的印刷、油墨的使用、树木的砍伐等各环节),就打票也会打得手软、打印机也会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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