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6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什么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相关解读——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什么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这里,必须要弄清两个名词和概念,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黄金交易”。

  先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前提下,虚报营业收入,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双以虚假方式“记账”,偷逃国家税款。一个真票虚开(具),一个真票虚抵(扣)。

  为了进一步说明情况,再给大家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税制的生命线,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体系的命根子。为此,国税系统老早就确定了“以人管票,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想管好税,必先管好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里票外,既有“明记”也有“暗记”,其重要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的币值体现在票面面额上,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是“空白”的,因此,利用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危害性不能以票值计算。

  对于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一样,“票”就是钱。为此,虚开、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了“发财”的一条捷径。不少人“以票谋财”。

  然后再说“黄金交易”。

  “黄金交易”本是商品交易的一种,但是由于黄金的特殊性,购买黄金者不一定全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便为“虚开”攒出了大量的“指标”。这些“指标”就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

  一些不法企业想方设法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通过隐蔽方式销售黄金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余”的进项抵扣额,则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

  还有一些企业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用于认证抵扣。而是将它“卖”给一些不法分子,这些不法分子获取这些发票后,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换脸”。“换脸”后的发票票面上的数字识别信息及单位名称、货物名称等文字信息全部变样。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记”变了,但“暗记”未变。凭此,不法分子可以收取高额的好处费。

  这两种方法“变”出来的“虚”票和“假”票就叫“黄金票”。由于国税机关严格的网络识别系统对“黄金票”扫描之后,仍需一段时间“比对清分”才能确认其有无问题。所以,“黄金票”总能“安然无恙”地经过税务机关严格的网络识别系统。

  但是,纸里包不住火,“黄金票”终究还是露出了马脚。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对“黄金票”最下游的“接受”企业进行查处。

  案例:

  重庆:破获首例黄金票案 涉案金额达2.3亿元

  8月27日,记者从重庆市国税局稽查局获悉,近日,该局成功破获了A公司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达2.3亿元,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13户。这也是我市破获的首例黄金票案。

  空壳公司的蹊跷交易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什么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说,主要有两种虚开方式:一是不法分子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通过隐蔽方式销售黄金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余”的进项抵扣额,则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二是一些企业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用于认证抵扣,不法分子获取这些发票后,利用发票上的数字识别信息,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单位名称、货物名称等文字信息,提供给一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收取开票费。

  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接到《通知》当天,成立“黄金票”案专案组,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摸排,在对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一些“蹊跷”。

  该公司2014年8月29日到2015年5月26日取得9家公司(其中上海3家,海南3家)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257份,价税合计1.2亿元。该企业开具给市内外共124户企业10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合计1.1亿元。

  “怎么会有这么大的税票进出?”第四稽查局进一步查实,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14年5月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实际经营人为徐某,系浙江临海市人。

  更让办案人员疑惑的是,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成了一个“空壳公司”。

  联系到那些蹊跷交易,专案组决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税务稽查人员与A公司办税人员陈某电话联系,声称要对该公司进行常规的税务检查。陈某称会通知企业负责人与税务稽查人员联系。

  2015年6月17日,一个自称A公司法人代表冯某的人与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了电话联系,并直接问稽查人员“是不是黄金票的事?”

  “对方的发问使我们增加了对这家公司的怀疑。”第四稽查局负责人说,为了不引起对方怀疑而“跑路”,税务稽查人员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一些常规的税务问题,并不提“黄金票”。

  后来,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技术检测方式,证实打电话的男子并不是冯某,而是A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

  “受贿”作诱饵钓出幕后人

  在后来几天的电话沟通中,徐某始终不露面,并主动提出愿意向税务稽查人员支付10万元好处费,希望放弃对A公司的税务调查。

  “此时,徐某开始有所警觉。”一位税务稽查人员告诉记者,说明他想用行贿的方式“阻断”调查。

  对于徐某的“行贿”要求,机警的稽查人员没有立即回绝,而以含糊的口吻应付了。

  随后,稽查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专案组进行汇报,经专案组研究,认为这是接触到实际经营人的好机会,同意“受贿”,条件是必须和徐某面对面进行“交易”。

  “我们就是要以此作诱饵,将这个藏在幕后交易的实际经营者钓出来。”市国税稽查局负责人说。

  然而,想钓徐某并没那么容易,在“行贿”的过程中,他几次突然变更地方,这样很难对他进行控制,稽查人员只能以各种理由推脱见面。

  端午节当天,第四稽查局稽查人员接到徐某电话,约在某茶楼见面。

  该局掌握这一信息后,立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会商案情,决定由稽查人员假意与其见面,另一稽查干部乔装成学生在附近观察情况。为不打草惊蛇,由公安人员假扮税务纪检干部,以调查税务干部受贿为由,当面对其进行控制。

  下午4时,稽查人员如约来到见面地点,一名男青年主动过来介绍自己是徐某,稽查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图像,发现此人是“替身”,并非徐某本人,在怒斥对方没有诚意后,拂袖而去。

  不出20米远,另一名男子追上稽查人员,稽查人员一眼认出此人就是徐某,便将态度缓和下来。落座茶楼后,徐某立即拿出10万元现金交给稽查人员。正在这时,公安人员假扮税务局纪检干部出现在他们面前,请徐某回税务局协助调查。

  回到稽查局后,公安经侦人员和稽查人员向徐某表明身份,对其进行了询问。

  徐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由于他虚开出去的发票涉及很多地区,料想稽查局无法在24小时内从其他地区获取有力证据,所以他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拒不回答相关问题。

  对于徐某来说,保持沉默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在自己被带走协助调查这个时间内,同伙已乘机把出租屋内的相关资料带离,这给稽查取证带来了困难。

  跨区稽查合作一天拿定证据

  为了拿出有力证据,第四稽查局充分发挥跨区稽查的辖区优势,立即联系九龙坡区经侦支队,组织另外的检查组对该局所辖三个区的受票单位进行了取证。

  为了打破第一个突破口,第四稽查局首先对接受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一家企业--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22日下午,稽查人员调取了B公司2015年1-5月的相关涉税资料,并对该公司总经理、会计进行询问,经稽查人员耐心细致地讲政策找依据,B公司的负责人如实交代了企业法人接受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开票手续费的违法犯罪事实。

  根据B公司总经理交代的违法犯罪事实,6月23日第四稽查局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经侦支队出具了《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经侦支队对重庆A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侦查。

  在案情取得突破后,专案组继续根据检查预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查询出该局辖区内接受过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3户受票企业,并抽调全局力量组成5个检查小组,于6月23日开始进场进行突击检查。

  同时,第四稽查局已对辖区内的14户受票企业进行了深入检查,检查发现这14户受票企业均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取得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短短几天,第四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就坐实了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

  在证据面前,徐某承认公司是花3.5万元买来的“空壳”,主要用于倒卖“黄金票”,自己买进“黄金票”,再以不同名目卖给企业抵税,赚取10%的差价。

  目前,重庆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已告破获,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376.48万元,该案涉案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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