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中需关注的几个实务问题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人气: 时间:2018-09-10
摘要:新的个税法修订后,从2018年10月1日就开始阶段性实施。针对新税法在实务中涉及的常见问题,需要大家提前做好准备。 一、2018年10月工资发放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gt;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七条

  新的个税法修订后,从2018年10月1日就开始阶段性实施。针对新税法在实务中涉及的常见问题,需要大家提前做好准备。

  一、2018年10月工资发放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七条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工资所属期间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2018年10月份的工资就可以按照新政策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这里的10月份,指的是纳税人取得的10月份工资(该工资可能在10月当月发放,也可能在11月及以后发放),而不是10月份取得的之前月份的工资。税屋提示——蓝色字体解读部分与实务操作不吻合,多方的解读已经明确: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皆可享受一次5000元的费用扣除,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企业在2018年11月15日前申报10月份的工资薪金个税时,按新税法规定的5000元扣除额计算申报个税。

  (二)税前扣除事项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发放居民个人2018年10月至12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包括:

  1、5000元费用。

  2、专项扣除。《决定》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其他扣除。其他扣除包括:

  (1)补充养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商业健康保险。《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3)捐赠支出。《决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2019年1月之后的工资发放问题

  (一)税前扣除事项

  《决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决定》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决定》》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题是,如果个人只有工资所得,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的5000元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均可当月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也应在每月税前列支?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列支?

  《决定》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因此,理论上讲,从2019年1月开始,员工取得工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就包括以下四类内容:

  1、5000元费用。

  2、专项扣除。内容同上。

  3、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到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每月允许扣除多少,是否设定上限,是否需要个人提供发票等都需要待后续文件进一步明确。

  4、其他扣除。内容同上。

  (二)汇算清缴

  《决定》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不一定必然要办理汇算清缴。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还需根据后续的政策判定。

  可以预测的是,如果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中的两类及以上所得,应该是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1、汇算清缴的方式

  对于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个人平时不可能像公司那样记账,收到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有的可能直接让付款方打到别人的账户……。在汇算清缴时谁又说得清楚一年挣了多少钱?综合所得中每一类收入分别已经缴了多少税呢?

  如果让个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

  如果让中介出具报告,中介只能对个人的银行流水进行逐笔核实,核实的时候,个人很可能记不清楚每一笔流水到底是取得的收入,还是别人的还款,或者自己从别人的借款,这时候该如何对该笔收款定性呢?

  所以,个人认为,个人统计或中介审核,都不太可行。比较可行的是,“金三”系统根据个人在一年的纳税记录,自动汇总,由个人确认无误后再做汇算清缴申报。

  2、年终奖问题

  在当前税收政策下,员工取得的年终奖需要单独计算个税,不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纳税。新税法对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在此背景下,年终奖单独纳税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

  如果后续出台政策,把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的规定取消,则员工取得2018年的年终奖该如何纳税?还需要大家继续关注国家的政策动向,本公众号也将对此及时跟进。

  三、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决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如果居民个人当月有工资所得,由A公司支付;也有劳务所得,由B公司支付。则A公司在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按上述规定计算扣除额,并按计算的税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B公司按劳务费的80%计算所得额,根据适用税率(3%-4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是,如果居民个人当月没有工资所得,只有劳务所得,在扣除20%费用后,支付方是否也要把专项扣除(比如居民个人自己缴纳社保)、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从劳务所得中先扣除呢?

  如果居民个人当月从不同的公司分别取得劳务所得,上述扣除又应该在哪家公司扣呢?

  这些问题,都有待后续的政策继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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