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20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1
摘要: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204号        2004-12-0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